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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型 | 價格 | 保證金 | |
| 養護費 (月費) |
一般餐 (由口進食) |
管灌費+3,000元 (鼻胃管、胃造口) |
50,000元 |
| 單人房 | 60,000/月 | 63,000 | |
| 三人房 | 41,000/月 | 44,000 | |
| 六人房 | 37,000/月 | 40,000 | |
相關收費包含:生活照顧費用、住宿費、膳食費。
(一般餐每人每月$6,000元、管灌餐$9,000元)
■ 鼻胃管管路維護:加收$1,500元/月
■ 導尿管管路維護:加收$1,500元/月
■ 胃造口維護費:加收$1,500元/月
■ 肛門造口照護費:加收$3,000元/月
■ 氣切管路維護費:加收$3,000元月
■ 氧氣:加收$3,000元/月
■ 抽痰:加收$1,000元/月
月费不包含:
● 轉診救護車、門診部分負擔、個案所需衛生材料(尿布、復健褲、小尿片、看護墊等)費用與醫療耗材(血糖檢測、新冠肺炎快篩、紗布、抽痰管、鼻胃管、導尿管等)。
● 生活衛耗材另計。
一、照顧及專業服務費:
| 項目 | 收費金額 | 備註 | ||
| 長照需要等級 | 半日 | 全日 | ||
| 服務之起迄時點 | 上午08:00-12:00 下午12:00-17:00 |
08:00-17:00 | ||
| 照顧費 | 第2級 | 340元 | 675元 |
1.依據長期照顧(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給付及支付基準收費。 2.實際補助金額依照顧管理評估量表與照顧計畫內容為主,身分別為一般戶者負擔比例為16%、最低生活費標準2.5倍至1.5倍者為5%、最低生活費標準未達1.5倍者免負擔。 3.照顧及專業服務收費計算方式為每日服務金額乘以實際服務天數,若總額未超過給付上限金額則總額乘以負擔比例為應付金額;總額超過給付上限金額則是總額減給付金額即是差額。根據上述個案應付金額=給付上限×負擔比率+差額。 4.社區式服務交通接送以長照需要者住家與社區式服務類長照機構之距離10公里內者,適用給(支)付基準,超過10公里所需費用由長照需要者自行負擔。 |
| 第3級 | 420元 | 840元 | ||
| 第4級 | 460元 | 920元 | ||
| 第5級 | 525元 | 1,045元 | ||
| 第6級 | 565元 | 1,130元 | ||
| 第7級 | 605元 | 1,210元 | ||
| 第8級 | 645元 | 1,285元 | ||
| 社區式服務交通接送 | 100元/趟 | |||
| 社區式晚餐 | 150元/餐 | |||
| 社區式協助沐浴 | 200元/次 | |||
二、超過額度費用:
| 項目 | 收費金額 | 備註 | ||
| 長照需要等級 | 半日 | 全日 | ||
| 服務之起迄時點 | 上午08:00-12:00 下午12:00-17:00 |
08:00-17:00 | ||
| 照顧費 | 第2級 | 340元 | 675元 | |
| 第3級 | 420元 | 840元 | ||
| 第4級 | 460元 | 920元 | ||
| 第5級 | 525元 | 1,045元 | ||
| 第6級 | 565元 | 1,130元 | ||
| 第7級 | 605元 | 1,210元 | ||
| 第8級 | 645元 | 1,285元 | ||
| 社區式服務交通接送 | 100元/趟 | |||
| 社區式晚餐 | 150元/餐 | |||
| 社區式協助沐浴 | 200元/次 | |||
三、全自費個案費用:
| 項目 | 收費金額 | 備註 |
|---|---|---|
| 照顧費 | 22,000元/月 |
1. 全自費個案若請假則照顧費依比例退款。 2. 全自費個案使用社區式服務交通接送、社區式晚餐、社區式協助\沐浴項目按次計價。 3. 社區式服務交通接送以長照需要者住家與社區式服務類長照機構之距離10公里內者,超過10公里者,每公里以5元計算。 |
| 1,100元/日 | ||
| 550元/半日 | ||
| 社區式服務交通接送 | 來回1.0 ~ 3.0公里, $4000元/月 來回3.1 ~ 5.0公里, $4500元/月 來回5.1 ~ 8.0公里, $5000元/月 | |
| 社區式晚餐 | 150元/餐 | |
| 社區式協助沐浴 | 300元/次 |
四、其他費用(非長照給付及支付項目):
| 項目 | 收費金額 | 備註 |
|---|---|---|
| 超時服務費 | 250元/一小時,不足1小時以130元計 | 超過日間照顧中心照顧服務時間17:00之後,或半日超過4小時。 |
| 救護車費用 | 依桃園市救護車收費標準 | 詳見附件一 |
附件一:
桃園市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基準表 (單位:新臺幣)
| 收費項目 | 收費基準 | 說明 | ||
| 救護車費 | 基本費 | 七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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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程超過五公里部分 | 二十元/公里 | |||
| 救護人員費 | 醫師費 | 一千五百元/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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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護理人員費 | 六百元/小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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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 技術 員費 |
初級救護員 (EMT 1) |
四百元/小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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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救護員 (EMT 2) |
五百元/小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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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救護員 (EMT P) |
六百元/小時 | |||
| 過橋及過路費 | 按實際支付金額計收 | |||
| 醫材及藥品費 | 不得超過桃園市西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表所定項目及金額 。 | |||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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