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旭登長照社團法人附設桃園市私立大溪仁善綜合長照機構】

(一)【『日間照護服務』服務項目】

本日照中心主要服務項目內容包括:生活照顧、備餐服務提供、洗澡服務、生活自立訓練、健康促進、文康休閒活動、交通服務、家屬支持及成長團體、諮詢服務、護理服務、復健服務等

(二)【『日間照護服務』服務時間】

  1.平日:週一至週五早上八點至下午五點,星期假日及國定例假日休息。

  2.特殊情形:遇天然災害(如:颱風),宣布停班則暫停服務乙次。

  3.12:00-14:00為午休時間,不訪客,請確實遵守。唯特殊情形時,以當下公告為主。

(三)【『日間照護服務』服務人數】

25人

(四)【『日間照護服務』服務對象】

經專業人員評估之下列對象

  1.65歲以上之失能老人

  2.55歲以上之失能原住民

  3.失能之身心障礙者

  4.50歲以上之失智患者

  5.僅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需協助且獨居之老人

  6.僅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需協助之衰弱老人

(五)【『日間照護服務』申訴流程】

  


【『日間照護服務』收費方式】

一、照顧及專業服務費:

項目 收費金額 備註
長照需要等級 半日 全日
服務之起迄時點 上午08:00-12:00
下午12:00-17:00
08:00-17:00
照顧費 第2級 340元 675元

1.依據長期照顧(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給付及支付基準收費。

2.實際補助金額依照顧管理評估量表與照顧計畫內容為主,身分別為一般戶者負擔比例為16%、最低生活費標準2.5倍至1.5倍者為5%、最低生活費標準未達1.5倍者免負擔。

3.照顧及專業服務收費計算方式為每日服務金額乘以實際服務天數,若總額未超過給付上限金額則總額乘以負擔比例為應付金額;總額超過給付上限金額則是總額減給付金額即是差額。根據上述個案應付金額=給付上限×負擔比率+差額。

4.社區式服務交通接送以長照需要者住家與社區式服務類長照機構之距離10公里內者,適用給(支)付基準,超過10公里所需費用由長照需要者自行負擔。

第3級 420元 840元
第4級 460元 920元
第5級 525元 1,045元
第6級 565元 1,130元
第7級 605元 1,210元
第8級 645元 1,285元
社區式服務交通接送 100元/趟
社區式晚餐 150元/餐
社區式協助沐浴 200元/次

二、超過額度費用:

項目 收費金額 備註
長照需要等級 半日 全日
服務之起迄時點 上午08:00-12:00
下午12:00-17:00
08:00-17:00
照顧費 第2級 340元 675元  
第3級 420元 840元
第4級 460元 920元
第5級 525元 1,045元
第6級 565元 1,130元
第7級 605元 1,210元
第8級 645元 1,285元
社區式服務交通接送 100元/趟
社區式晚餐 150元/餐
社區式協助沐浴 200元/次

三、全自費個案費用:

項目 收費金額 備註
照顧費 22,000元/月

1. 全自費個案若請假則照顧費依比例退款。

2. 全自費個案使用社區式服務交通接送、社區式晚餐、社區式協助\沐浴項目按次計價。

3. 社區式服務交通接送以長照需要者住家與社區式服務類長照機構之距離10公里內者,超過10公里者,每公里以5元計算。

1,100元/日
550元/半日
社區式服務交通接送 來回1.0 ~ 3.0公里, $4000元/月 來回3.1 ~ 5.0公里, $4500元/月 來回5.1 ~ 8.0公里, $5000元/月
社區式晚餐 150元/餐
社區式協助沐浴 300元/次

四、其他費用(非長照給付及支付項目):

項目 收費金額 備註
超時服務費 250元/一小時,不足1小時以130元計 超過日間照顧中心照顧服務時間17:00之後,或半日超過4小時。
救護車費用 依桃園市救護車收費標準 詳見附件一

 附件一:

桃園市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基準表 (單位:新臺幣)

收費項目 收費基準 說明
救護車費 基本費 七百元
  • 收費里程之計算包含回程 。
  • 單程在五公里以內者,以基本費計收。
  • 單程 超過五公里者,其收費計算方式為: [基本費]加[(出發地至目的地公里數減五)乘二乘二十元] 。
單程超過五公里部分 二十元/公里
救護人員費 醫師費 一千五百元/小時
  • 救護人員出勤時數計算方式如下:
    (一)出勤時間起迄,指自到達委託人指定載送地點起,至離開載送目的地止。
    (二)以單程時間計算,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第二小時起未滿半小時者,以半小時計。
  • 救護技術員之合格證照應隨車攜帶以備查核。
  • 證照過期或救護車司機未具救護技術員資格者,不得收取救護技術員費。
護理人員費 六百元/小時
救護
技術
員費
初級救護員
(EMT 1)
四百元/小時
中級救護員
(EMT 2)
五百元/小時
高級救護員
(EMT P)
六百元/小時
過橋及過路費 按實際支付金額計收
醫材及藥品費 不得超過桃園市西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表所定項目及金額 。
備註:
  • 本表應張貼於救護車上明顯處,並應於收取費用前向病患或家屬說明。
  • 救護車及救護人員收費均不得超過本表所定項目及金額。
  • 救護車執行勤務依本標準規定收取之費用,其收費項目、醫材與藥品等費用細項及金額,應於收據內載明,並交病患或家屬收執。
  • 救護車設置機關(構)違反本標準規定超額收費經查屬實者,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救護車設置機關(構)未依限將超收費用部分退還傷病患者,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四十九條第四款規定廢止其全部救護車之設置許可。
  • 救護車設置機關(構)如巧立名目或不當收費,病患或家屬得向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申訴。